第一条 为确保北京宜信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保值增值工作的合法合规开展,根据《慈善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宜信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北京宜信公益基金会保值增值工作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遵守安全、合法、有效的原则。
(一)要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本基金会声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二)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净资产和在增值保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净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进行保值增值和如何保值增值有特别约定,基金会应遵守约定;
(三)本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银行存款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四)本基金会保值增值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不得为股票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五)各种投资方式的比例(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比例)
1.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净资产的20%;
2.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净资产的50%。
第三条 每年保值增值资金的运作形式和主要投向计划,由基金会财务部按《章程》有关规定提出保值增值方案,经理事会审定批准后授权实施。
第四条 保值增值资金运作必须在理事会通过的资金运作形式和主要投向计划规定内以及专业风险评估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对1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财务部要进行保值增值资金运作市场研究与市场调查,提出投资结构方案和投资渠道选择方案,并制定具体的投资理财策略和总体计划等报理事会进行审定,需2/3以上的理事表决同意。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保值增值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每一笔对外投资均由理事长签发执行。
第七条 保值增值资金运作后,由财务部跟踪其运作全过程,当资金的账面价值损失达10%及以上,财务部应及时制定止损方案,报理事会研究审批。
第八条 每笔到期的运作资金必须及时将本息全部收回到本基金会账户。
第九条 参与资金运作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对方获取任何报酬,对业绩突出者由理事会审批同意后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条 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理事会在行使保值增值资金运作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授权人与受权人各自对在授受范围内的违规行为负责。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秘书长监督实施;本制度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北京宜信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经2020年5月9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0年5月10日起施行。
北京宜信公益基金会秘书处
202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