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FOF指引 将支持基金行业推出基金中基金

9月23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今年6月17日,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公开征求意见,如今FOF 产品管理办法终于出炉。(基金中基金是指以基金为主要投资标的的证券投资基金)

《指引》共十二条,对基金中基金的定义、分散投资、基金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信息披露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其中要求母基金80%以上资产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遵循组合投资原则;规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对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双重收费;要求FOF及时披露净值;专门章节披露持有情况揭露风险;设置独立部分配备专门人人员,FOF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基金经理。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基金中基金近年来在境外发展较快,是一个比较成熟的品种。在我国推出基金中基金,有利于丰富基金产品,拓宽基金投资范围,完善基金市场投资者结构,进一步壮大机构投资者力量,引导理性投资,对证券市场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科普

FoF(Fund of Fund)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FoF并不直接投资股票或债券,其投资范围仅限于其他基金,通过持有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而间接持有股票、债券等证券资产,它是结合基金产品创新和销售渠道创新的基金新品种。

一方面,FoF将多只基金捆绑在一起,投资FoF等于同时投资多只基金,但比分别投资的成本大大降低了;

另一方面,与基金超市和基金捆绑销售等纯销售计划不同的是,FoF完全采用基金的法律形式,按照基金的运作模式进行操作;FoF中包含对基金市场的长期投资策略,与其他基金一样,是一种可长期投资的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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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中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伪概念。FOF作为组合基金,真正的价值就在于“组合”二字。如果某只FOF只是简单绑定几只所谓知名的基金,没有对投资策略的深刻思考,没有资产配置的主动管理,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FOF产品。

在投资FOF时,也要对基金经理的投资风格和理念有所了解,才能知道这项投资是否能真的为您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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