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增值税投资者沟通文件(公示)
喆颢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下发的财税 【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90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因此,我司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2018年1月1日起,对于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运营过程中如发生适用上述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将按照规定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我司将基于客观、准确的原则,设立合理的估值机制进行核算。上述税款属于受托资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将由基金财产承担,从基金的净值中或向投资人的可分配金额中扣除,从而可能使相关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请投资者知悉。
税收风险提示
截止目前,资管产品增值税相关的税收法规仍存在不明确之处。我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在能力范围内,尽可能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但是,在此需要提醒投资者,随着法规的变化和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要求的变化,产品的增值税缴纳要求可能会发生改变。如果发生改变,所有的税收调整结果将由当期的基金财产承担。上述税收调整不属于管理人估值错误。
特此说明,感谢广大投资者对我司的支持。
喆颢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5日
深圳普泽众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下发的财税 【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90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因此,我司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2018年1月1日起,对于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运营过程中如发生适用上述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将按照规定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我司将基于客观、准确的原则,设立合理的估值机制进行核算。上述税款属于受托资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将由基金财产承担,从基金的净值中或向投资人的可分配金额中扣除,从而可能使相关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请投资者知悉。
税收风险提示
截止目前,资管产品增值税相关的税收法规仍存在不明确之处。我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在能力范围内,尽可能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但是,在此需要提醒投资者,随着法规的变化和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要求的变化,产品的增值税缴纳要求可能会发生改变。如果发生改变,所有的税收调整结果将由当期的基金财产承担。上述税收调整不属于管理人估值错误。
特此说明,感谢广大投资者对我司的支持。
深圳普泽众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5日
北京煜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下发的财税 【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90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因此,我司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2018年1月1日起,对于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运营过程中如发生适用上述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将按照规定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我司将基于客观、准确的原则,设立合理的估值机制进行核算。上述税款属于受托资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将由基金财产承担,从基金的净值中或向投资人的可分配金额中扣除,从而可能使相关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请投资者知悉。
税收风险提示
截止目前,资管产品增值税相关的税收法规仍存在不明确之处。我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在能力范围内,尽可能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但是,在此需要提醒投资者,随着法规的变化和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要求的变化,产品的增值税缴纳要求可能会发生改变。如果发生改变,所有的税收调整结果将由当期的基金财产承担。上述税收调整不属于管理人估值错误。
特此说明,感谢广大投资者对我司的支持。
北京煜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5日
北京瀚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下发的财税 【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90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因此,我司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2018年1月1日起,对于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运营过程中如发生适用上述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将按照规定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我司将基于客观、准确的原则,设立合理的估值机制进行核算。上述税款属于受托资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将由基金财产承担,从基金的净值中或向投资人的可分配金额中扣除,从而可能使相关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请投资者知悉。
税收风险提示
截止目前,资管产品增值税相关的税收法规仍存在不明确之处。我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在能力范围内,尽可能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但是,在此需要提醒投资者,随着法规的变化和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要求的变化,产品的增值税缴纳要求可能会发生改变。如果发生改变,所有的税收调整结果将由当期的基金财产承担。上述税收调整不属于管理人估值错误。
特此说明,感谢广大投资者对我司的支持。
北京瀚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5日